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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司字第21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吳定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司字第21號

聲請人
程進村即佳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程進村為佳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佳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伊係佳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而該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已將清算完結日資產負債表、清算期間損益表、清算期間現金收支表等呈送本院在案,經該公司股東臨時會決議選任,為此聲請指定伊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管人等情,業據提出清算期間收支表、清算所得申報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監察人審查報告書及同意書等件為證,且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98年度審司字第247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以佐。綜上核與公司法第332條規定相符,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定亞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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