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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司字第23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陳婷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司字第23號

聲請人
陳正宇即銳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對人
銳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陳正宇(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銳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銳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意旨略為:銳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依法清算完結,聲請法院備查在案,伊已同意擔任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伊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經查:上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97年度司字第37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明屬實,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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