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56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司字第61號

選任臨時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傅中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司字第61號

聲請人
眾景園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聲請人
戊○○
聲請人
己○○
聲請人
辛○○
相對人
良璜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臨時管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間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丙○○(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良璜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良璜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良璜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良璜公司)唯一董事許堯烊業於民國98 年3月18日死亡,而許堯烊之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致無人繼承其股份。而良璜公司章程並未指定代理執行職務之股東,且股東均避不見面,良璜公司既未營業亦未依公司法第108 條規定召開股東會選任新法定代理人,致良璜公司未能處理積欠聲請人債務,而聲請人基於利害關係人聲請選任良璜公司股東兼許堯烊配偶之丙○○為臨時管理人等語。

二、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公司法第208條之1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董事準用之,同法第108條第4項規定甚明。是公司臨時管理人之選任,係以保障公司不因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抑或全部董事均無法行使職權而有遭受損害之虞而設,其選任自應以公司之最佳利益為考量。

三、經查,良璜公司具有股東許堯烊、乙○○、甲○○、庚○○、丙○○(原名陳麗花)等人,並由許堯烊擔任董事執行業務對外代表公司乙節,此有該公司章程在卷可參。而許堯烊於98 年3月18日死亡後,良璜公司迄未另行選任董事,此亦有變更登記表在卷可參。又聲請人主張良璜公司積欠借款或工程款等情,業據提出與其陳述相符之票據、存款憑條、訂購契約書及發票等影本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主張若無得行使良璜公司董事職權之人及時處理上開債務,將致良璜公司受有損害之虞,故聲請人本於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聲請為良璜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茲審酌丙○○除係良璜公司現任股東外,亦為良璜公司董事許堯烊配偶,則其對良璜公司營運及財務狀況,應有相當了解,自可本於良璜公司利益為處理。且本院依職權函詢良璜公司其他股東意見,丙○○並未為拒絕之意,且股東庚○○亦表贊同,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選任丙○○為良璜公司之臨時管理人,自屬適當,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司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