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司字第8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司字第80號
- 聲請人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每日安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每日安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派陳嘉麟(民國52年4月30日出生,住新竹市○區○○○路59巷10號11樓之1)為相對人每日安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每日安企業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公司法第24條規定,為公司法第26條之1所明定。次按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79條、第81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此項規定於有限公司清算時準用之,復經公司法第113條所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每日安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每日安公司)欠繳民國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計新台幣17,923元。且該公司唯一股東兼董事陳芳玉業於96年12月20日死亡,每日安公司並經台北市政府於98年8月21日廢止登記在案。又該公司之章程無清算人之相關規定,且唯一股東陳芳玉之法定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是每日安公司已無其他股東可為清算人。為清理欠稅之必要,聲請人爰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依法選派每日安公司之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每日安公司業經台北市政府98年8月21日府產業商字第0983733750號函廢止登記在案,有臺北市政府99年3月31日府產業商字第09982637000號函、公司登記資料查詢附卷可憑,依公司法第26條之1準用第24條規定,每日安公司應行清算程序。又每日安公司之公司章程並未有清算人選任之特別規定,且陳芳玉為該公司唯一股東兼董事,而其法定繼承人皆已拋棄繼承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公司章程、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98年7月13日士院木家真97年度繼字第171號函、家庭成員(三親等)資料查詢清單、繼承系統表等為證,堪信聲請人主張為真實。足見每日安公司已無董事、股東可擔任公司之清算人,是為處理每日安公司之未了結事務,以盡速消滅其法人格,聲請人聲請為該公司選派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準此,本院參酌聲請人所陳報可供選派為清算人名冊等相關資料,審酌陳嘉麟為陳芳玉之配偶,且為進行清算事務所需用之公司資料,以其親屬最具接近資料之可能,況陳嘉麟並無非訟事件法第176 條不得選派為清算人之情事,堪認選派陳嘉麟擔任每日安公司之清算人應為妥適。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