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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司字第99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賴錦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司字第99號

聲請人
王伯元即中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王伯元為中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中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中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等呈送在案,經徵得王伯元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王伯元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其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等件為證。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5年度司字第725 號中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審閱無訛。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錦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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