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司全聲字第18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司全聲字第180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乙○○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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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依本院九十八年度裁全字第四二九八號假扣押裁定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本院98年度裁全字第4298號),迄未起訴,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稽,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