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司全聲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司全聲字第2號聲 請 人 康瑞行銷顧問有限公司 即 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電通國華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樓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依本院九十八年度裁全字第六八八四號假扣押裁定所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 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居間報酬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7 日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劉家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