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3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司聲字第1203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司聲字第1203號

聲請人
瑋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福祥化工原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九年度存字第二九四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臺幣肆拾萬柒仟叁佰捌拾貳元整,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 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執行事件,聲請人前遵鈞院98年度北簡字第25886 號民事判決為免為假執行,曾提供新臺幣407,382 元,並以鈞院99年度存字第294 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出具同意書及印鑑證明予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本件提存物,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假執行判決、提存書、公司變更登記表(以上均為影本)及同意書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9年度存字第294 號卷宗,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鍾虎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