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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司聲字第323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司聲字第323號

聲請人
寶龍藝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群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鈞院98年度裁全字第5812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新臺幣120 萬元為擔保金,並以鈞院98年度存字第3784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受擔保利益人同意取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並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和解書、買賣契約書、撤回強制執行狀等件影本為證。

二、惟查聲請人提出之取回同意書僅為影本,並未提出同意書正本,經本院於99年2 月9 日(發文日期)通知聲請人於5 日內提出,聲請人迄未補正。是以,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於法尚有未洽,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鍾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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