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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司聲字第396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司聲字第396號

聲請人
國防部軍備局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李志澄律師
相對人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佰伍拾陸萬零玖佰貳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經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938號判決,並諭知訴訟費用(減縮部分除外)由相對人負擔;相對人就其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字第152號及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4號判決分別駁回相對人之上訴,並諭知第二、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全案即告確定。

二、按聲請人原起訴請求相對人遷讓交還之系爭土地之全部面積為2,239平方公尺,及給付據此面積計算之不當得利價額,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65,169元。嗣於民國96年4月18日減縮請求相對人自如台北市大安地政事務所96年3月22日北市大地二字第09630338700號函所附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A+B、B、C、D、D+N、E、F、G、H、I、J、K、L部分之建物遷出,並返還坐落之基地即如複丈成果圖所示O部分即圍牆內之土地,合計面積為1967.49平方公尺之系爭土地,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564,114,798元(286,7181,967.49平方公尺=564,114,798),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65,724元,聲請人所繳納逾此金額部分之裁判費,業經減縮請求之聲明,故不列入本件計算之範圍,合先敘明。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4,465,724元第一審複丈費 95,200元合 計 4,560,924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劉家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司聲字第396號於民國 99 年 05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