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司聲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司聲字第4號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泰麟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拾叁萬零陸佰肆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經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213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 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1 日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劉家聲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30,648元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36,20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0,648元 合 計 330,64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