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司聲字第8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司聲字第83號
- 聲請人
-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東都開發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存證信函、退回信封、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等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