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司聲字第8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4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司聲字第847號聲 請 人 特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俞大衛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帝絨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前遵本院98年度裁全字第940號民事裁定,曾提供擔保,並以 本院98年度存字第940號擔保提存事件辦理提存在案。茲因 聲請人與相對人已達成訴訟上和解,相對人並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擔保金等語,為此聲請返還上開提存物,並提出提存書影本、和解筆錄等件為證。 二、按擔保利益人於法官或提存所主任前表明同意返還,經記明筆錄者,提存人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8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已達成訴訟上和解,相對人並於法官前表明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擔保金,經記明筆錄,有聲請人所提出本院98年度訴字第1014號和解筆錄在卷可憑,則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得逕向本院提存所聲請返還提存物,而無庸聲請本院裁定,是其所為聲請,核非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3 日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侯美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