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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建字第12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賴錦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建字第120號

原告
汐止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偉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偉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柒拾玖萬肆仟陸佰零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萬捌仟陸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捌仟壹佰貳拾元。

㈡附註:被告異議理由略稱兩造已於民國99年4 月7 日協調同意尾款金額為新台幣叁佰陸拾萬元,並書立同意書,原告同意撤回支付命令聲請等語。

㈢提出準備書狀敘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附相關證據影本,且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證物影本。

㈣補正原告汐止興業有限公司、被告偉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其他事項及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錦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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