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2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聲字第25號
- 聲請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林慶苗律師
- 相對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法院認為有必要情形,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8條規定,固得為停止強制執行裁定。但是否有必要情形,自應由法院依自由意思認定之。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提起再審之訴(98年度審再易字第67號),致本件實體權利義務尚處於未確定狀態,如不停止本件執行,恐有難以回復之虞云云,為此請求鈞院裁定停止強制執行。
三、本院審查結果,認為尚無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且聲請人提起之再審案件,雖主張原確定判決漏未斟酌重要證物、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等事由,然該再審案件經審核結果,亦因難認聲請人所指摘者得據為提起再審之事由,而經本院駁回在案。聲請人本件之聲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