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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25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朱漢寶傅中樂張瑜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聲字第25號

聲請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慶苗律師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法院認為有必要情形,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8條規定,固得為停止強制執行裁定。但是否有必要情形,自應由法院依自由意思認定之。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提起再審之訴(98年度審再易字第67號),致本件實體權利義務尚處於未確定狀態,如不停止本件執行,恐有難以回復之虞云云,為此請求鈞院裁定停止強制執行。

三、本院審查結果,認為尚無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且聲請人提起之再審案件,雖主張原確定判決漏未斟酌重要證物、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等事由,然該再審案件經審核結果,亦因難認聲請人所指摘者得據為提起再審之事由,而經本院駁回在案。聲請人本件之聲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張瑜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羅元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25號於民國 99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