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補字第15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補字第153號
- 原告
- 建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張秀夏律師
- 被告
- 聯琦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5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5,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 官 蔡和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