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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補字第165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賴錦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補字第165號

原告
甲○○
被告
達利溫泉會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正原告甲○○、被告丙○○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應補正被告達利溫泉會館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先依原告主張被告占有土地之面積計算,核定為新台幣壹拾伍萬陸仟元(即300 ㎡520 元/ ㎡=156,000 元;至於原告附帶請求不當得利及損害賠償部分不併算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陸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裁定命原告補正。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其他事項及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錦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張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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