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補字第1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2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補字第173號原 告 崇榮電氣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榮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63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6,6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提出被告榮福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4 日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