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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補字第213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劉又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補字第213號

原告
光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44,084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375元未據原告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又菁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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