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補字第21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補字第218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上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7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 官 蔡和憲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補字第218號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7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 官 蔡和憲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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