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補字第26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補字第263號
- 原告
- 瑋凌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提出被告凱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