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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補字第273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許純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補字第273號

原告
浩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原告
甲○○
共同訴訟代理人
潘正芬律師
被告
絕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起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起訴狀以浩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浩騰公司)、甲○○為原告,訴之聲明卻僅請求確認浩騰公司與被告絕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妙絕公司)公司間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請原告確定本件起訴之原告。

二、原告應陳報浩騰公司之正確名稱?

三、原告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核其訴訟標的,係單純否認董事之身分關係,而非關報酬給付或其他客觀上財產利益之請求,堪認係屬非財產權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若兩名原告均訴請確認,各原告應分別繳納新臺幣3,000元。

四、原告應提出原告浩騰公司、被告妙絕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各該公司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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