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補字第31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補字第310號
- 原告
- 創意家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偉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應具備之訴訟要件;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又原告之訴,原告有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或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121條、249條第1項第4、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280,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2,5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附表編號1所示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再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所列之法定代理人,與該公司登記資料不符,有該公司登記資料查詢表1份在卷可按,已難認原告起訴係經合法代理,而原告所列被告偉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址,亦與該公司登記營業址不同,有該公司登記資料查詢表1份附卷可稽,就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部份則未具體表明法定代理人為何人,均難認合法,茲依前開規定,定期間命其補正如附表編號2所示事項,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四、爰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⒈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貳仟伍佰伍拾貳元。 ⒉請補正原告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及補正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 公司、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被告偉 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正確之公司營業址,並提出原告及被告之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