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補字第3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補字第321號原 告 靖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勵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1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8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書記官 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