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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補字第3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08 日
  • 法官
    吳定亞

  • 當事人
    靖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補字第321號原   告 靖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勵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1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8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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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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