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補字第3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補字第328號原 告 甲○○ 被 告 曦康傳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叁拾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陸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 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