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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補字第328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黃柄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補字第328號

原告
甲○○
被告
曦康傳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叁拾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陸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柄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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