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補字第3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補字第379號原 告 景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