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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補字第4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24 日
  • 法官
    陳婷玉

  • 當事人
    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補字第418號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詠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75,38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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