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補字第4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補字第49號
- 原告
- 甲○○○
丁○○
丙○○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龍星昇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崇信資產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被告陳報強制執行債權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4,352,50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6,3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本院已調閱被告龍星昇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資料,原告前來閱卷,更正該公司正確法定代理人資料,併提出更正後起訴狀繕本到院。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