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補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補字第49號原 告 甲○○○ 丁○○ 丙○○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龍星昇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崇信資產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被告陳報強制執行債權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4,352,50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6,3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本院已調閱被告龍星昇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資料,原告前來閱卷,更正該公司正確法定代理人資料,併提出更正後起訴狀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7 日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7 日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