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補字第5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4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補字第531號原 告 寅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卓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231,3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07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5 日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5 日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