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補字第53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補字第532號
- 原告
- 衢輝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李淵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基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貳拾肆萬陸仟貳佰陸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叁仟貳佰柒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補字第532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基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貳拾肆萬陸仟貳佰陸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叁仟貳佰柒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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