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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補字第532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林麗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補字第532號

原告
衢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淵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基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貳拾肆萬陸仟貳佰陸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叁仟貳佰柒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麗真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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