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9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補字第571號

給付授權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吳定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補字第571號

原告
方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復興即韜略影視企業社間給付授權費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22,200元(見本院卷第3頁所示訴訟標的金額美金2萬元,訴訟繫屬99年4月19日當日與新臺幣匯率經查為1:31.1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如期補繳。

二、提出書狀敘明訴訟標的。

三、被告楊復興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韜略影視企業社之營利事業登記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定亞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