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補字第5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票所有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4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補字第575號原 告 丙○○ 乙○○ 戊○○ 丁○○ 甲○○ 被 告 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票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51,808 元【計算式:23.75 元(即柏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於本件訴訟繫屬日99年4 月20日之收盤價格)×23,234股=551,808 元,元以下四捨五 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0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8 日民事第六庭法 官 蔡和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黃馨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