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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補字第5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股票所有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28 日
  • 法官
    蔡和憲
  • 法定代理人
    己○○

  • 原告
    丙○○
  • 被告
    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補字第575號原   告 丙○○ 乙○○ 戊○○ 丁○○ 甲○○ 被   告 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票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51,808 元【計算式:23.75 元(即柏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於本件訴訟繫屬日99年4 月20日之收盤價格)×23,234股=551,808 元,元以下四捨五 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0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8  日民事第六庭法 官 蔡和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黃馨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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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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