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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補字第5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07 日
  • 法官
    林麗真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萬象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補字第591號原   告 萬象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壹拾伍萬捌仟柒佰壹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肆佰捌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提出被告乙○○(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戶籍 謄本1份(記事請勿省略)。 三、另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所憑之法律依據為何,並未見於起訴狀中載明,請一併具狀說明之,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麗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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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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