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補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05 日
- 法官吳定亞
- 當事人翔竣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補字第6號原 告 翔竣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肆拾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肆仟伍佰伍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5 日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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