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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104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許純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訴字第1042號

原告
成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64,145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6,1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670元。

㈡原告如依限補繳裁判費,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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