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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1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07 日
  • 法官
    陳婷玉

  • 原告
    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訴字第120號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清藥王股份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5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65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欠35,1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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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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