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12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訴字第120號
- 原告
-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清藥王股份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5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65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欠35,1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訴字第12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清藥王股份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5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65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欠35,1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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