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1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訴字第120號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大清藥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書記官 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