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1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6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訴字第120號上 訴 人 大清藥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5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4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0 日書記官 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