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12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訴字第120號
- 上訴人
- 大清藥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5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9年6月1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