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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1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29 日
  • 法官
    陳婷玉
  • 法定代理人
    乙○○

  • 上訴人
    大清藥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甲○○
  • 被上訴人
    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訴字第120號上 訴 人 大清藥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5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9年6月1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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