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142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訴字第1429號
- 原告
- 家禾不動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信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履約擔保品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應記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又原告之訴,原告有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121條、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所列之法定代理人,似該公司登記資料不符,有該公司登記資料查詢表1份在卷可按,原告起訴是否經合法代理,尚有疑問,茲依前開規定,定期間命其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四、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五、爰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補正原告家禾不動產有限公司正確之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原告 家禾不動產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含董監事名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