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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179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林麗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訴字第1793號

原告
復成船舶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陞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中陞實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拾肆萬柒仟伍佰陸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叁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捌佰伍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麗真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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