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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1872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傅中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訴字第1872號

抗告人
乙○○
即原告
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瑞美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 年4月26日本院補費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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