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18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訴字第1872號抗告人 乙○○ 即原告 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瑞美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 年4月26日本院補費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0 日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