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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1958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陳婷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訴字第1958號

原告
甲○○
被告
昶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原名佰國股份有限公司,民國95年12月13日變更名稱為華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復於96年3 月30日變更名稱為昶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主事務所係設在台北縣三重市○○○路256巷124號1樓,有其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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