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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207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張瑜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訴字第2079號

原告
世紀概念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薇揚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前列二人共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ㄧ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原告聲請支付命令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嗣被告於99年3 月12日合法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同起訴,經本院於民國99年5 月3 日裁定命於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8,090 元,此項裁定已於99年5 月7 日送達原告之受僱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37 條第1 項規定生合法送達之效力,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瑜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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