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221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訴字第2216號
- 原告
- 丁○○
- 訴訟代理人
- 孫治平律師
- 被告
- 源點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乙○○
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主張其遭人冒用名義成為被告源點交通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公司)股東,足見其否認曾為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所載之出資,故本件屬於財產權之訴訟,爰依被告公司登記事項卡所載之原告出資額新臺幣5,000,000元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據以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5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尚不足新臺幣47,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原告另應提出被告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全體股東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