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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2216號

確認股東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許純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訴字第2216號

原告
丁○○
訴訟代理人
孫治平律師
被告
源點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乙○○

      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主張其遭人冒用名義成為被告源點交通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公司)股東,足見其否認曾為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所載之出資,故本件屬於財產權之訴訟,爰依被告公司登記事項卡所載之原告出資額新臺幣5,000,000元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據以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5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尚不足新臺幣47,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原告另應提出被告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全體股東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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