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222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訴字第2222號
- 原告
- 中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清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大清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6,326 元,應繳裁判費7,9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43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