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227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訴字第2276號
- 原告
- 有翼氏電影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稻田電影工作室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陸拾陸萬肆仟柒佰零伍元,應繳裁判費柒仟貳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陸仟柒佰柒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