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22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訴字第2276號原 告 有翼氏電影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稻田電影工作室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陸拾陸萬肆仟柒佰零伍元,應繳裁判費柒仟貳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陸仟柒佰柒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陶亞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2 日書記官 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