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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2418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陳婷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訴字第2418號

原告
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蔡東賢律師
被告
台北城堡藝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兩造已約定如因「GAME ON 遊戲時代--設計與文化特展合作計畫合約」所生爭議涉訟,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合意有卷附合約書第15條之約定可證。原告係因前開合約之約定請求被告為給付而提起本件訴訟,是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

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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