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253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訴字第2531號
- 原告
- 禾鑫洋行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王貞懿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權利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臺灣衍比斯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臺灣衍比斯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柒拾壹萬貳仟貳佰柒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柒仟玖佰貳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柒仟肆佰貳拾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具體說明係依票據關係或其他法律關係為請求,且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