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25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權利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訴字第2531號原 告 禾鑫洋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貞懿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權利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臺灣衍比斯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臺灣衍比斯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柒拾壹萬貳仟貳佰柒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柒仟玖佰貳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柒仟肆佰貳拾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具體說明係依票據關係或其他法律關係為請求,且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麗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靖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