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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2561號

撤銷贈與行為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林麗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訴字第2561號

原告
中華航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廖信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甲○○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壹拾肆萬零肆佰貳拾參元(美金玖萬柒仟貳佰參拾伍元柒角肆分×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日美金兌換新台幣匯率三十二點二九七=新臺幣參佰壹拾肆萬零肆佰貳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貳仟壹佰捌拾伍元,原告已繳納新台幣參萬壹仟參佰玖拾參元,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麗真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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