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256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訴字第2561號
- 原告
- 中華航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廖信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甲○○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壹拾肆萬零肆佰貳拾參元(美金玖萬柒仟貳佰參拾伍元柒角肆分×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日美金兌換新台幣匯率三十二點二九七=新臺幣參佰壹拾肆萬零肆佰貳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貳仟壹佰捌拾伍元,原告已繳納新台幣參萬壹仟參佰玖拾參元,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